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
一、 保险时间:
2017年3月12日8:30时至2017年3月12日11:30时
二、 保险范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比赛过程中出现的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
三、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包括180天)因该事故为直接或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包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JR/T0083-2013)中所列的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天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包括180天)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含个人全自费及部分自费项目),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备注:未尽事宜以我司保险条款内容为准。
四、 责任免除:
1.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已付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酗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和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3) 参赛人员参赛过程中不听现场医生诊断要求其停止继续比赛,而执意继续比赛造成的任何事故;
(14) 参赛运动员因使用运动比赛限制使用的药品等造成的任何事故;
(15) 冒名顶替参加比赛;
(16) 参赛运动员违反组委会及其协办机构制定的各项竞赛规则、规程及要求,导致伤害事故。
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急性病身故、残疾及需要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抗拒已发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 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为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且不属于免责条款第14项情形的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美容、视力矫正、外科整形,但因意外伤害且不属于免责条款第7项原因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容手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武、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 参赛人员参赛过程中不听现场医生诊断要求其停止继续比赛,而执意继续比赛造成的任何事故。
(14) 参赛运动员因使用运动比赛限制使用的药品等造成的任何事故;
(15) 被保险人体验、预防性治疗、疗养、康复治疗;
(16) 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17) 参赛人员曾接受治疗或诊断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癌症、或在保单生效之前患有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引发的事故;
(18) 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的
(19)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0) 参赛人员在保单生效之前确定的伤残部位,或因参赛过程中导致保单生效前确定的伤残残疾程度加重的;
(21) 参赛运动员违反组委会及其协办机构制定的各项竞赛规则、规程及要求,导致伤害事故。
本保险由本次赛事组委会为所有被保险人统一投保,取得被保险人资格的参赛者无需承担费用。
五、 保险金的申请:
本保险由本次赛事组委会为所有被保险人统一投保,取得被保险人资格的参赛者无需承担费用。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理赔项目 | 应备的文件与单证 | 文件或单证 |
意外医疗(门诊) | 1、 2、4、5、10、(11)、13 | 1、理赔申请书; 2、门诊病历或急诊病历复印件; 3、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4、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清单; 5、意外事故证明; 6、鉴定报告; 7、死亡证明材料; 8、殡葬火化证明; 9、户籍注销证明; 10、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11、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 12、身故受益人身份证明; 13、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
意外医疗(住院) | 1、3、4、5、10、(11)、13 | |
意外残疾 | 1、2、3、5、6、10、(11)、13 | |
意外身故 | 1、5、7、8、9、(11)、12、13 |